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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案涉黑25人!一审公开宣判!

2019-10-26 19:51:23 来源:山西高院 山西政法 作者: 点击:

         10月25日上午,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临猗县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郝万吉等17人涉黑案一审公开宣判。


 


该案涉及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骗取贷款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破坏生产经营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行贿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帮助毁灭证据罪、隐匿会计凭证罪、开设赌场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虚假诉讼罪、故意伤害罪、窝藏罪等19项罪名。


审 理 查 明

2004年,被告人郝万吉为了获取经济利益,以开办公司的方式,纠集社会闲散人员,采取暴力手段,强占他人石料生产场地,在临猗境内造成恶劣影响。2005年,被告人郝万吉作为实际控制人,将石料场注册登记为临猗县孤山石材有限公司,先后由张宗善和被告人董万祥担任法定代表人进行经营,并通过骗取贷款,完成原始财富积累。2010年后,郝万吉作为实际控制人,分别以被告人马铭泽、王震华、史晓波、王晓等人的名义,先后成立了山西华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猗分公司、泰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山西汉杰实业有限公司,以公司名义大肆进行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以被告人郝万吉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该犯罪组织在临猗县境内有恃无恐,借房地产开发等活动谋取经济利益,通过有组织地实施骗取贷款、强迫交易、敲诈勒索、高利放贷、收取保护费、开设赌场等犯罪活动,获取巨额非法利益用于组织发展。通过故意殴打伤害他人、非法拘禁、寻衅滋事、非法侵入住宅、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等暴力违法活动,残害群众,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 院 判 决

被告人郝万吉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骗取贷款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破坏生产经营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行贿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四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他被告人根据所犯罪行分别判处二十年到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社会各界群众及被告人家属等旁听了庭审。


 
          10月25日上午,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邓文涛等人涉黑案一审公开宣判。


该案被告人共9名,涉及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职务侵占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等11项罪名。其中8名被告人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审 理 查 明

2003年,被告人邓文涛获悉新街村的土地被永济市政府征用,规划为城东工业园区后,与同案被告人邓建喜、马志军等人采取持刀伤害、滋事、威胁等手段,迫使村委主任陈建林辞去村委会主任职务。2004年5月,被告人邓文涛担任村委会主任,先后成立了顺隆公司、顺隆机电公司、晋鑫隆公司,将被告人邓建喜、邓文龙、张贵增、马克峰等村两委人员及被告人李耀亭安排到公司任职,并雇用社会闲散人员,以公司化运作把控新街村两委政权,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邓文涛为首的有组织的犯罪集团


2005年始至案发,该犯罪集团借助村两委的合法平台,将本应由村委会承建的周边企业施工工程、劳务和本村的建设工程进行垄断,长期实施有组织的盗窃企业财产犯罪活动,聚敛巨额钱财,用于该犯罪集团的发展壮大,并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侵吞村集体财产。各被告人的上述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扰乱了当地社会生活、经济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法 院 判 决

被告人邓文涛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职务侵占罪、盗窃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非法持有弹药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他被告人根据所犯罪行分别判处二十年到两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社会各界群众及被告人家属等旁听了庭审。


来源:山西高院


编辑:刘园园  版式:赵豪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