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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必分清“定金”和“订金” 维权效果大不同

2017-08-15 23:06:26 来源:中国警察论坛 作者:

 谭先生上个月在长寿区,签了一份购车合同,交了四千元定金。后来买卖双方发生了合同纠纷,在退钱的问题上,商家认为应该单倍退还、只退四千;而谭先生则认为,应该双倍退还、一共退八千。那么这事到底该怎么解决呢?

  谭先生的购车合同,是7月份签的,上面明确写明了贷款金额,并且是“三年无息”。可如今商家却不同意了。销售人员告诉第1眼记者:这个“三年无息”的优惠活动是上个月开展的,如今活动已经结束。

  谭先生表示,他对此并不知情,因为合同里没有写明优惠活动的截止日期。商家表示,如果谭先生买车,需要自己承担贷款利息;如果解除合同,就只退还四千元。然而谭先生则认为,商家应该双倍退还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5条明确规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然而法律对“订金”却没有明确规定。记者发现,购车合同里打印的文字是“订车款”。而收据里手写的则是“定金”。当合同与收据不一致时,那个更有法律效力呢?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的田小江律师认为:“格式合同事先已经写好了,而收据是现场出具、书写的内容,更能够显示、证明双方当时约定这一部分款项性质的真实意思。因此卖方应当双倍返还。”在听取了律师的意见后,商家对此表示认可。经过记者调解,买卖双方表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事实上,包括这个商家在内,很多人都分不清“定金”与“订金”的区别。经过这件事,商家表示,今后在书写合同和收据的过程中更加规范,不仅要写明优惠活动的截止时间,也要分清“定金”与“订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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