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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皋七名90后因敲诈勒索罪获刑

2017-08-14 17:45:20 来源:中国警察论坛 作者:

    实际到手借款仅12000元短短一个月的时间就被迫偿还二十余万元,这样的高利贷可能我们平日里听了都觉得匪夷所思,然而,真实的事件确确实实就发生的了如皋青年张某的身上,回忆起被索要“债务”而失去自由的14个日夜,张某至今心有余悸。近日,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宣判了这起特殊的民间借贷案件,以洪某为首的七名90后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法院判处三年至五年九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2016年9月12日,张某经人介绍于向洪某借款币2万元,约定借期一个月,当场扣除利息8千元后,张某实得借款1万2千元,后洪某要求张某写了一份5万元的借条,严明其中3万系保证金,借款到期只要偿还2万元即可。借款到期后,张某未能如期归还。10月7日,洪某遂纠集好友丁某等三人找到张某,并将张某带至足疗馆非法拘禁起来,后又伙同好友朱某等三人通过殴打、言语恐吓等方式逼迫张某写下了20万元的借条。禁期间,洪某、黄某等人多次张某家人索要借款,10月20日,张某父亲迫于无奈通过中介将张某名下的房产出售,洪某得款205200元后将张某释放。

    庭审中,被告洪某等七人均表示自愿认罪。

    如皋法院审理认为,洪某、丁某、朱某等七名被告人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敲诈勒索罪。七名被告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系共同犯罪。洪某、丁某等三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均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黄某等三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被告丁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七名被告人 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以从轻处罚,且七人已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判处洪某、丁某、朱某等七人五年九个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同时判决发洪某还被害张某赃款。

    一审宣判后,七名被告表示服判,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寄语:

    俗话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本案是一起因民间借贷民事演变而来的刑事案件,却值得我们深思,被告人洪某系1994年出生的,大好年华本该承担起照顾家庭,回馈社会的职责,却因为对钱财的贪欲,把自己一步步的引向了犯罪的深渊。需要指出的是同为90后的另外6名被告人在这起敲诈勒索案件中并未分的分文,仅仅是出于所谓的“哥们儿”义气,是非不分,将自己送进了监狱的大门。同时提醒那些需要用钱的人,一定要尽量通过正当的借款途径,切莫因为着急而落入不法分子事先设计的圈套中去。(马天跃 张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