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投稿邮箱: 443709376@qq.com            热线电话: 010-87156859
公告

当前位置:首页 »总部头条 >  »【稷山县公安局】首部民法典开启法治新时代——民法典与每个国人一生的切身利益和日常生活息息相关

【稷山县公安局】首部民法典开启法治新时代——民法典与每个国人一生的切身利益和日常生活息息相关

2020-06-08 17:34:44 来源:推荐人 李宏伟 薛立华 李鹏 武发家 作者:稷山县公安局 点击:

 

 

编者按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宣告中国“民法典时代”的到来。民法典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民法典与每个国人一生的切身利益和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堪称“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为了让读者更好地了解民法典,推出专题策划,并约请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成员、秘书长王轶,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院长金可可,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理事兼副秘书长孟强等专家作精彩解读。


立足中国之问和时代之问

民法典四大亮点展现国家软实力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成员、秘书长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  王 轶

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包含着一个民族的精神密码,是一个国家软实力的核心,这部民法典值得关注之处颇多,略述如下。

一、高度重视人格权益的确认和保障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广泛,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此次民法典编纂,立足当下的中国之问和时代之问,适应保护人民人格权益的需要,致力以人文关怀构建民法的价值理念,重视对人的自由和尊严的充分保障,不仅在总则编第2条将民法的调整对象表述为“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将“人身关系”置于“财产关系”之前,而且在总则编第五章“民事权利”中将人身权益的确认和保障置于各类财产权益的确认和保障之前,并在第109条确认“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更值得一提的是,民法典单设人格权编,集中调整因人格权益的享有和保护产生的民事关系,将人格权在民法典中单独成编是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精神的具体体现,也是我国民法典体系顺应时代需求而进行的重大创新, 在世界民事立法史上开创了民法典编排体例的新篇章。

二、首次确立绿色原则并将其具体化

人类对自然的认识经历了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指出“坚持和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推进绿色发展,总则编第9条规定了绿色原则,确认“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作为绿色原则的具体化,物权编确认,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的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合同编确认,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侵权责任编在《侵权责任法》设专章规定环境污染责任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相关规定。

三、积极回应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挑战

当前,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孕育兴起,人类历经农业文明、工业文明,正在步入信息文明。为回应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带来的挑战,引领信息文明时代的民法发展,总则编确认: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合同编对当事人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合同以及这些合同的履行设置了专门的法律规则。就信息文明时代大数据背景下个人信息的保护问题,总则编强调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人格权编将这一规则进一步具体化。侵权责任编则对网络侵权作出了更为周全的规定。

四、全方面多角度回应民生关键问题

物权编将《物权法》第4条的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修改为“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将“受法律保护”调整为“受法律平等保护”,增加的“平等”二字,掷地有声,意义深远。

解决城镇商品房小区内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矛盾问题的关键首先是要发挥自治基础作用,物权编不但规定业主可以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还新增条款,要求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同时明确商品房小区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物业管理人等,都要由业主共同决定。其次是要发挥法治保障作用,物权编强化了保障、推动业主自治的法律规则。

为完善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物权编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为推动“住有所居”取得新进展,物权编在用益物权部分增加一章,专门规定居住权,明确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需要。

针对此前法律实践中一度出现的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乱象丛生、弊端明显,婚姻家庭编立足生活实际、照顾民众习惯、兼顾各方利益,分层次、分类型确立了多元化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确立了稳妥的夫妻共同债务制度。

高空抛物行为,不仅会造成受害人人身及财产的严重损害,而且危害到了公共安全,成为人们“头顶上安全”的重大威胁,也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在《侵权责任法》已经确立法定补偿义务制度的良好基础上,侵权责任编进一步完善了相关规则。


民法典这样影响你我他


上海市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院长

民商法学科负责人、教授、博士生导师  金可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新中国第一部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民法典将对百姓的生活产生哪些影响呢?下文简要介绍民法典新设条文中,与百姓生活关系较为密切的部分。

一、衣食住行

(一)维护群众居住利益

1. 维修基金使用规则发生变化。关于如何使用小区建筑物与相关附属设施的维修基金,原需“面积+人头”各占2/3的业主表决通过,现降低为1/2,且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的,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可直接依法申请使用维修基金。

2. 明确因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例如利用电梯、外墙做广告所产生的收入),属于业主共有。

3. 新增住房居住权制度,所有权人可通过书面约定或遗嘱并经登记,为他人设定居住权。居住权期限得为权利人终身,较诸租赁期限更长,且由于其性质上属于物权而更加稳定,可充分保障权利人的居住需求。又如房主甲可使其长子继承其住房,但同时为其遗孀设定居住权,照顾不同的利益诉求。房主亦可通过约定,先将住房转让给金融机构以换取生活费用,再为自己设定终身的居住权,以房养老。

4. 抵押人可自由转让抵押财产,但抵押权继续存在于转让财产上。因此,买卖设有抵押权(比如按揭购买)的房屋,若无特别约定,不必再经抵押权人的同意,也不必先由出卖人还清借款、消除抵押权。而抵押权人(如银行)也不会因此受到不利影响。

5. 业主转让、出租物业专有部分、设立居住权或者依法改变共有部分用途的,对物业服务人负告知义务。

6. 承租人有优先承租权。

7. “高空抛物”侵权,规定物业服务等管理人负安全保障义务,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此类情形发生,否则应承担侵权责任。发生高空抛物侵权后,公安部门等负调查义务。

经调查仍难以确定侵权人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对受害人负补偿义务,但日后确定侵权人的,对侵权人有追偿权。

(二)强化消费者保护,平衡权利义务

1. 明确电、水、气、热供应方的强制缔约义务。

2. 消费者购物、就餐、住宿时,在经营者指定场所存放的物品失窃时,若按保管合同处理,原则上应由经营者负责,若认为是租赁或借用合同,消费者自担风险;就此常有争议。现民法典明确:除另有约定或交易习惯外,按保管合同处理。

3. 明确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因产品质量问题而负召回义务时,应承担相关费用;若未及时召回,适用惩罚性赔偿。

4. 旅客应按客票记载时间班次对号入座,为遏制“霸座”提供明确依据。实名制客运合同的旅客丢失客票,可以要求挂失补办,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费用。

5. 因药品缺陷而受到损害的,不仅可向生产者、医疗机构,还可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请求赔偿。

二、婚姻继承

(一)婚姻:加强婚姻家庭保护,维护妇女儿童利益

1. 加强婚姻家庭保护。“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不再是禁止结婚与婚姻无效的事由,结婚自由的保障更为完善。与此相应,“重大疾病婚前未告知的”属婚姻欺诈,可撤销婚姻。

有特定重大事由的,不离婚亦可分割共同财产。

离婚新设“冷静期”规定,避免因冲动而草率离婚。

2. 维护妇女儿童利益。离婚时,原则上应判归女方的子女,从“哺乳期内的子女”,修改为“不满两周岁的子女”。

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新增“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并规定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负有依法进行“收养评估”的义务。

(二)继承:提升遗嘱自由,维护公民继承相关权利

1. 增设新的遗嘱形式,包括打印遗嘱与录像遗嘱。

2. 存在数份相互抵触的遗嘱时,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一律以时间在后的为准。

3. 为便利遗产处理,增设遗产管理人制度。

4.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时,“应用于公益事业”。

三、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增设公民自力救济方式

1. 就污染环境的侵权责任,规定了生态修复责任。合同履行中应避免浪费资源、破坏生态,合同终止后或标的物使用年限届满后,当事人可能负有旧物回收义务。

2. 首次规定自助行为。受害人因情况紧迫,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时,可在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例如顾客在餐厅吃“霸王餐”后正欲溜走,店主可扣留其随身物品);但随后应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民法典出台的重大意义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民法典研究中心主任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理事兼副秘书长  孟  强

英国法学家梅英在其名著《古代法》中曾言:“一个国家文化的高低,看它的民法和刑法的比较就能知道。大凡半开化的国家,民法少而刑法多,进化的国家,民法多而刑法少。”这是因为民法是关于人身权利确认和保护、财产归属与流转的基本规范,是促进人的全面保护与发展、财富创造与流通的法律,是市民生活的百科全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

作为世界经济总量第二大国,我国首部民法典的颁布,不仅将对我国的社会经济生活产生长久而深远的影响,而且将在世界范围内产生广泛的影响。民法典对我国的国家发展、社会秩序和人民生活具有如下几方面重要意义:

第一,民法典确立并稳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制定民法典必须具有稳定的国家政治环境,并且实行市场经济,这也是本次民法典编纂任务启动后能够顺利且保质保量按时完成的深层次原因。这也意味着我国已经结束了改革开放初期“摸着石头过河”的规则探索时期,已经探索出了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道路,进入了规则确立和长期遵守的时期,有利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长期稳定。

第二,民法典体现并推动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民法典的颁布实现了私法领域治理规则的体系化,在具体制度上则体现了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例如基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经验而增设的新制度,包括突发事件对被监护人的临时照料、物业服务企业执行政府应急处置措施的义务、基于疫情防控的征收征用和国家订货任务、将高传染性物品纳入高度危险物的范围等,都充分体现了国家治理的法治化。

第三,民法典确认并丰富了民事主体的权利类型。民法典被誉为民事权利的宣言书,本次民法典更是创造性地专设人格权编,极大地确认并丰富了我国民事主体的权利类型,规定了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个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以及基于人信息、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等之上的权利,为新药试验、基因编辑等前沿科技问题划定法律与伦理的界限,并采用“权益”的开放概念为将来出现其他新型民事权益保护也预留了空间。

第四,民法典对产权保护和交易自由提供了明确的规则。民法典强化了物权的平等保护规则,完善了征收征用的补偿制度,明确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规则,明晰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治理规则,落实了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规定,增设了居住权的类型,补充了担保物权的类型与登记规则,丰富了合同订立的形式,完善了合同效力补正规则,细化了合同的变更与解除规则,完善了合同的保全规则,增加了保证、保理、物业服务、合伙的合同类型,完善了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的准合同规则。这些都极大地丰富和明晰了产权保护与交易自由的相关规则,让市场经济的发展与财富的创造在法治的保障下涌动。

第五,民法典对民事权益的保障提供了周密的规则。民法典始终以人民的权利为中心,开端于民事主体的权利确认,运行于民事主体各类权利的行使与实现,落脚于民事权利的保障。民法是裁判法,不仅要规定权利,还要规定权利受到侵害之后的法律责任,这就实现了对权利的切实救济。民法典各编都有规则被违反、权利被侵害后法律救济的规定,而且民法典将侵权责任编作为独立一编,对侵犯民事权利的救济规则集中进行规定,不仅是对大陆法系民法典模式的创新之举,更大大丰富和扩展了对于民事权利的保障和救济,让民法典对于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的各项规定能够通过司法裁判落到实处。民法典在侵权责任编新增了知识产权和生态环境侵权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体现了我国对于科技进步与创新的有力保护,体现了对生态环境严格治理的常态化与法治化,保障了人民群众对于尊重知识创造、向往蓝天碧水的美好幸福生活的追求。

总之,我国民法典的颁布,落实了党和国家对于社会长治久安、人民安居乐业的法治要求,立足于本土国情与实践经验,顺应了21世纪科技进步与社会发展的需求,回应了人民群众的关心关切,体现了立法的科学与民主,传承了大陆法系的历史,开创了法系融合、勇于创新的未来,必能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首部民法典是这样诞生的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宣告中国“民法典时代”正式到来。

民法典是保护私权利的法律汇总,是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与每个人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作为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它的出台,整整走过66年。

编纂一部真正属于人民的民法典,是新中国几代人的夙愿。党和国家曾于1954年、1962年、1979年和2001年先后四次启动民法制定工作。第一次和第二次,由于多种原因而未能取得实际成果。1979年第三次启动,由于刚刚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制定一部完整民法典的条件尚不具备。因此,上世纪80年代初是按照“成熟一个通过一个”的工作思路,确定先制定民事单行法律。现行的继承法、民法通则、担保法、合同法就是在这种工作思路下先后制定的。2001年以后,又陆续制定了民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等。

编纂民法典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和立法任务,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法治建设部署。总的看,经过多年努力,我国民事立法是富有成效的,逐步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民事司法实践积累了丰富经验,民事法律服务取得显著进步,民法理论研究也达到较高水平,全社会民事法治观念普遍增强,为编纂民法典奠定了较好的制度基础、实践基础、理论基础和社会基础。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不断发展和全面依法治国深入推进,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对编纂和出台民法典寄予很大的期盼。

2015年3月,民法典编纂正式启动。编纂民法典,就是通过对我国现行的民事法律制度规范进行系统整合、编订纂修,形成一部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体例科学、结构严谨、规范合理、内容完整并协调一致的法典。这是一项系统的、重大的立法工程。

为了有序推进,我国民法典编纂采取“两步走”:第一步出台民法总则;第二步编纂民法典各分编,并将修改完善的各分编草案同民法总则合并成为完整的民法典草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2016年6月,民法总则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017年3月,民法总则获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2018年8月,民法典各分编草案首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此后,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多次会议对各分编草案进行了拆分审议。在此基础上,将民法总则与经过常委会审议和修改完善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合并,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提请2019年12月召开的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经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将民法典草案提请本次大会审议。至此,包括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共7编、1260条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民法典草案首次出现在人们眼前。

三大立法原则———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是这次整个编纂工作的重要原则。

编纂民法典的起草工作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牵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法学会为参加单位,集成立法、司法、行政机关、学界方方面面的力量,充分参与,确保编纂工作科学、高效、实操性强。

民法典在编纂过程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积极回应社会热点诉求、满足新时代人民法治需求、全方位保护人民民事权利,立法的每一个环节都凝聚社会生活规则的最大共识。民法典草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广泛征求了全国人大代表的意见。同时,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将草案印发地方人大、基层立法联系点、中央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并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做到最广泛地征求民意。


民法典编纂最后冲刺阶段修改了什么


编纂民法典不是制定全新的民事法律,也不是简单的法律汇编,而是对现行的民事法律规范进行编订纂修,与时俱进,对经济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回应。

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广泛公开征求意见,累计收到42.5万人提出的102万条意见和建议。今年两会期间,代表、委员们对民法典草案展开认真审议。根据各方面意见,对去年底首次亮相的“整体版”民法典草案又作了100余处修改,其中实质性修改40余处。

新增三处抗疫规定

去年底,首个“整体版”民法典草案提请审议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法工委将草案印发代表、中央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并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汇集各方意见后,5月22日,修改后的民法典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二度亮相的草案,有一个鲜明的变化———新增了与疫情防控有关的三个规定。

结合此次疫情防控工作,草案对监护制度作了进一步完善,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除此之外,草案还结合疫情防控工作,在现行物权法规定的基础上,适当降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特别是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表决门槛,并增加规定紧急情况下使用维修资金的特别程序。

关于国家订货合同制度,草案规定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计划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40余处实质性修改

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显示,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草案共作了实质性修改40余处。

关于抚养权纠纷。此前,婚姻家庭编草案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有的代表提出,已满八周岁的子女已有一定的自主意识和认知能力,抚养权的确定与其权益密切相关。应当尊重他们的真实意愿,以更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这一建议被采纳,增加规定: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禁止性骚扰条款。此前,草案对禁止性骚扰作出如下规定:违背他人意愿, 以言语、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有的代表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使规定的针对性更明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采纳这一意见,作相应的修改。

高空抛物条款。草案此前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有代表提出,高空抛物或者坠物行为危害公众安全,公安机关有责任进行调查以查清责任人,建议将“有关机关”明确为“公安等机关”。这一建议也被采纳。

此外,根据代表们的修改意见,草案还修改了与物业服务有关的规定,明确“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医疗责任相关条款,明确人身损害赔偿含“住院伙食补助费”“医疗费用不属于病历资料”等。


 

 

 稷山县公安局